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不得叠加享受的情形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不得叠加享受的情形
一、什么是叠加享受原则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叠加享受,是指企业在享受一项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基础上还可以同时享受其他一项或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即企业对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可以累加享受。
二、不能叠加享受的情况
(一)过渡期优惠税率不得和定期减免税、减低税率类重复享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二)集成电路企业和过渡期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不得重复享受
《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等依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三)固定资产类的缩短折旧年限和加速折旧法不得重复享受
《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有关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条件,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不得叠加享受的情形
三、例外情形
(一)西部大开发的低税率和定期减免可以同时享受
《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一条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举例说明:
达达公司为符合税法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且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处于“三免三减半”的减半征收期,那么达达公司就可以按照7.5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


关于废止《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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